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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3-22 来源:安徽商报 浏览量:1152
3月初,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:
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,其公司是经营男士羽绒服生意的,因为近年来受疫情影响,货物滞销,库存积压多达3万件,公司上下为销路发愁。
2021年12月份,位于高新区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与商贸公司取得联系,宣称某平台将于年底举办大型的网络直播带货活动,届时会有多位知名“网红”助阵,并承诺其借此快速清理库存。
因急于打开销路,商贸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《广告服务合同》,约定由对方提供网络主播在线直播推广服务,服务费用10万元。
商贸公司称,12月30日,直播时被告宣传的多位“网红”主播均未到场,被告安排的某某主播也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,导致商品销量惨淡,扣除合同约定的佣金及进货成本,羽绒服销售获利仅为2500元。
商贸公司认为,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,谎称多位知名“网红”主播参与直播推广,行为具有欺诈性,诱使其签订服务合同,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。
按照合同的约定,网络科技公司并未违约,但是双方在沟通中,对方确实有“卖爆肯定没问题,妥妥清库存”等言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