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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6-03 来源:六安中院 浏览量:682
今年,上海和六安两地都产生了疫情,同时有两地企业也产生了经济纠纷,对双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。
2021年12月,原告(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)与(被告六安某服装有限公司)签订羽绒服委托加工合同。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原告以对方逾期交货、产品质量不合格需要返修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一审过程中,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,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。 被告不服该判决,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诉。 二审过程中,审判人员了解到双方之前合作关系稳定,认为通过判决方式结案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和实际执行,也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与发展,遂组织双方线上会面,力促调解。
经过两次线上谈话、调解,最终在审判人员的努力下,双方互谅互让,达成了一致意见。 法院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,帮助双方企业迅速恢复生产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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